|
楼主 |
发表于 2016-9-13 20:11:00
致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连荣院长
关于新堡煤矿与卢凤霞诉讼一案,我方提出以下观点及措施,希望贵院院长能及时制止因你们的过错而对新堡煤矿的侵害。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83号: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非采矿权人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合同无效,新北煤井已经获得政府30万关闭补偿款,属于报废井口,我与卢凤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非法的,无效的合同。----具体办案人:民二庭王永春法官
二、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而不能由法院判定采矿权的转移。因此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违法裁定新堡煤矿和新北煤井的整合问题。----具体办案人:民二庭王永春法官,李清春主管副院长
三、 立案庭营私舞弊,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做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对,从2011年12月起,法院查封了新堡煤矿,现已经造成新堡被迫关闭,这个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具体办案人:立案庭郭彦超法官,武春花法官
四、 在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的错误,如若不能在这里得到解决,我将如实将此案例上报到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及习近平总书记。
此致
|
|